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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中动态│魏晋律师为郑州市林业局作《生态环境法典》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6-04-2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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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即将施行之际,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魏晋律师受邀为郑州市林业局领导干部及业务骨干带来一场主题为《生态环境法典与林业治理革新》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旨在深入解读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帮助林业系统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与制度变革,为郑州林业的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化治理注入新动能。

一、法典溯源:为何是生态环境法典?

讲座伊始,魏晋律师从国内外生态环境形势的角度阐述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深刻背景与战略意义,介绍了中国向世界作出的“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郑重承诺的历史渊源及时代背景,强调深入理解“双碳”战略是把握《法典》立法背景与未来执法重心的关键钥匙。

同时,他结合“常州毒地事件”、“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系列案”等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了过去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分散作战”、监管存在交叉空白的困境。

魏晋律师强调,中国“双碳”承诺以及历年来生态环境事件,共同构成了编纂一部系统性、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典的外部动力与紧迫内需,这也是为什么《生态环境法典》能够继《民法典》之后成为新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二、体系之变:双法源协同新格局的建立

“《法典》的实施,将彻底改变林业法治的底层架构。”魏晋律师指出,《法典》采用了“适度法典化”的创新模式,对现行三十余部生态环境法律进行了系统整合与科学处理,形成了全新的“双法源”法律体系。

具体而言,第一类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被全部纳入《法典》,其后废止;第二类如《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多部法律,则“择要纳入”原则性规定,其本身作为“专门法”继续有效,负责规定采伐许可、载畜量核定等技术性规则;第三类如应对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则在《法典》中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这意味着,未来的林业治理工作,必须同时置于《法典》宏观原则的统领和《森林法》等单行法微观规则的具体约束之下,实现法律适用“系统性”与“专业性”的统一。

三、理念之新:从“资源管理”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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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不仅仅是条文的汇编,更是治理理念的深刻革命。魏晋律师通过对比新旧法律,清晰勾勒了这种理念升级的轨迹。

1.保护对象的扩展:《法典》将保护对象从《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扩展为“生态环境”,并新增山岭、冰川、荒漠等要素。特别是,《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强调保护“森林生态系统”,这超越了《森林法》中“森林资源”的经济视角,涵盖了林木、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完整系统,真正实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法治化。

2.基本原则的深化:《法典》在原有“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基础上,新增了“系统治理”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两项核心原则。尤其是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写入总则第四条,为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

3.立法目标的提升:林业工作的终极目标,从《森林法》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历史性提升为《法典》第一条所明确的“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服务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宏大格局。

四、制度之立:赋能林业治理的四大创新

结合林业工作实际,魏晋律师重点解读了《法典》中四项至关重要的新制度设计:

1.生态修复全流程的系统规范:针对过去生态修复缺乏顶层设计的短板,《法典》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的总原则(第三十五条),并对森林、草原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修复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损害担责”的修复主体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使生态修复从“选择题”变为“必答题”。

2. 防沙治沙和“三北”工程经验上升为法律:《法典》在“生态保护编”新增“荒漠”专节(第六节),首次将荒漠生态系统与森林、草原、湿地等置于同等法律保护地位,填补了立法空白。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条款,将我国在防沙治沙和历时数十年的“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中积累的“保护原生荒漠”与“治理土地沙化”相结合的成功经验,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为科学开展荒漠生态系统保护提供了法治基石。

3.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规则的细化:《法典》在“野生动物保护”专节中,首次系统规定了致害防控、损失补偿和紧急避险条款,科学平衡了严格保护与民生保障之间的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七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必须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合理需求,体现了生态系统的整体思维。

4.城乡绿化从“重景观”到“重民生”的科学转向:针对部分地区绿化不科学引发的问题,《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城乡绿化应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树种草种,以满足健康、安全、宜居需求。魏晋律师特别回顾了郑州市林业局在优化树种结构、治理杨柳飘絮等方面的先行实践,认为这正体现了《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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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魏晋律师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深刻革命,对林业领域而言,意味着治理范式从“分散”到“系统”的根本性转变。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应主动学习、深入理解、积极适应这一变革,在《法典》搭建的新框架下,更科学、更系统、更协同地履行保护与发展的职责,为筑牢美丽中国的法治根基贡献林业力量。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专业精神,持续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动态,为政府与企业提供前瞻、精准的法律服务,在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建设的宏伟征程中展现法律人的担当与作为。